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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版权登记版权登记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 自愿登记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责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

    第十二条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编辑本段预防措施

    数字作品版权也可以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草根版权资源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 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保护平台 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 可以自主验证对证.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相互补充

    智能认证流程第一步:注册账号;

    智能认证流程第二步:验证注册信息;

    智能认证流程第三步:上传文件/录入文件信息(系统自动完成);

    智能认证流程第四步:系统获取文件属性DNA(系统自动完成);

    智能认证流程第五步:系统固化文件防篡改信息(系统自动完成);

    智能认证流程第六步:法定时间戳签发,文件加密(系统自动完成);

    智能认证流程第七步:身份信息隐性嵌入(系统自动完成);

    智能认证流程第八步:在线支付;

    智能认证流程第九步:认证核心信息公证处邮箱备案(系统自动完成);

    智能认证流程第十步:邮件获取DICC ;

    智能认证流程第十一步:认证成功,查看/下载证书;

    编辑本段手续

    一、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本省的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广东省版权局负责本省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具体承办部门是广东省版权事务所。

    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1、 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消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六、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

    七、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收取一定费用。

    八、登记部门自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要说

    编辑本段版权认证

    版权保护作为版权发展的基石和源头同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随着大众版权保护平台等自主存证,智能认证平台的出现,我们可以很清晰的认识到,版权保护认证已经开始进入智能认证时代。智能认证较传统的人工认证有哪些不同和优点,让我们通过下表进行一下了解。
    比对内容 人工登记认证 智能存证认证
    服务内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作品著作权登记等 不限于商务版权资源、创意版权资源、学术版权资源等传统版权资源、版权资源衍生品、片段、碎片资源的认证 电子数据智能认证
    作品要求 完成作品 无要求 完成作品、片段、碎片作品等版权所有作品皆可
    使用条件 线下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官方指定单位进行办理 依托于互联网权利人进行无障碍智能办理
    服务凭证 纸质登记证书 数字证书
    服务周期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0个工作日后取证 作品著作权登记3个月取证 智能上传作品智能即时取证
    代表单位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各省直辖市负责版权登记机关
    大众版权保护平台
    科学性 官方指定代理登记 具有*公信力 立足版权自然赋予的基础 集成融入国家权威时间源 数字指纹和数字签名技术,固化作品属性,形成不可篡改唯一对应的密钥 .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纳入系统
    侵权举证 有效 有效
    流 程 特 点 固定地点 固定时间受理(北京 工作日工作时间) 统一平台web端7*24小时智能服务
    需要资质证明、纸质文件等手续 电子版在线轻松解决
    多权利人办理需要等待【类似银行叫号排队】 多用户同时智能认证
    人工受理并保存作品样稿(源码、设计) 智能受理,可不对作品进行保存
    证书属性单一 (作品名称、权利人、时间) 证书属性多纬,客观属性与主观属性相结合 (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名称、权利人、时间戳、作品DNA、密保问题)
    提交作品受理单位保存权利人可查询但不可取回 权利人单方可唯一保存作品 密钥式防篡改查询
    收起

    作用介绍

    1、发生版权纠纷时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证明。

    2、在版权贸易中,可以顺利进行。

    3、可以在授权活动中更加畅通。

    版权登记的主管机构:国家版权局

    编辑本段登记费用

    软件版权登记又称软件著作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X 210mm(长X宽)纸张。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管理部门作出的行*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 软件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登记流程

    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2个月)

    编辑本段登记意义

    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登记有如下好处: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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